转发区环保局关于开展创建“宝坻区环境友好企业”活动安排意见的通知
史运开  2007年08月02日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宝坻政办发〔200627


 

 

转发区环保局关于开展创建“宝坻区环境

友好企业”活动安排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区环保局拟定的《关于开展创建“宝坻区环境友好企业”活动的安排意见》已经区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抓好落实。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开展创建“宝坻区环境友好企业”

活动的安排意见

 

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市环保局《关于开展创建天津市环境友好企业活动的通知》精神,拟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创建“宝坻区环境友好企业”活动,现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目的与意义

通过评选环境友好企业,树立一批经济效益突出、资源合理利用、环境清洁优美、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企业典范,积极引导企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大力开展清洁生产,深化工业污染防治,促进我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为创建天津市环境保护友好企业打好基础。

二、创建范围

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三、基本条件

(一)环境指标

1、排放各类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2、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3、单位产品水耗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4、单位工业产值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5、对废物实施综合利用。

6、积极建立完善的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

(二)管理指标

1、自觉实施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实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或“零排放”。

2、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到100%,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3、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达到100%

4、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均达到100%。

5、厂区清洁优美,厂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0%以上。

6、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7、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8、三年内无环境信访案件,无环境污染事故。

9、环境管理纳入企业标准化管理工作,有健全的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有定期监测数据。

10、企业周围居民和企业员工对企业环保工作满意率达到80%以上。

(三)产品指标

1、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不得含有或使用国家和天津市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

2、产品安全、卫生和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或企业相关标准的要求。

四、评选办法

依照诚实守信、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推荐,企业自愿参选。环保部门依据《宝坻区环境友好企业评定标准》,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对推荐上来的企业进行审核、评定。

五、奖惩措施

(一)对通过审核的企业,由环保部门授予“宝坻区环境友好企业称号”,并颁发证书和奖牌。获得称号的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环保部门在正常的环境监察中减少检查次数或免于检查;

2、优先安排环保治理资金。

(二)区环保局每年对被授予“宝坻区环境友好企业称号”的企业进行一次复查,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1、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

2、停产、破产的;

3、违反环保法规、群众投诉(含上访)2次以上的;

4、经复查不符合基本条件之一的。

(三)区级环境友好企业由区环保部门进行评估考核。综合成绩达到85分以上的可以参选,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企业主管部门参照标准进行推荐。

(四)此项评选活动,列入年终乡镇和部门环保政绩考核。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转发执行。

 

                                         宝坻区环境保护局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    意见    通知

(共印190份)

  抄送:区委各部委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4月28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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