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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转区农经委宝坻区扶持设施种植园区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史运开 2007年08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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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文件
宝坻政发〔2006〕15号
批转区农经委宝坻区扶持
设施种植园区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区人民政府同意区农经委拟定的《宝坻区扶持设施种植园区建设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宝坻区扶持设施种植园区建设暂行办法
为鼓励设施种植园区建设,提高设施农业发展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我区设施农业发展现状,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及建设原则
鼓励规模化、标准化种植园区建设,重点推广温室、大中冷棚,兼顾小棚和露天菜、出口菜基地建设;积极引进、试验、示范新品种、新技术;加快营销网络建设,提高市场组织化程度。建设过程中要遵循以下五个原则:以结构调整为重点,提高经济效益;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滚动发展;坚持生态、经济、社会效益协调互动;培育壮大营销服务组织,实现品牌产销;坚持长远发展,避免与工业产业功能区发展相冲突。
二、园区标准及基本条件
(一)规划成方连片面积达到100亩以上;
(二)土地有合法的流转手续;
(三)基础设施较为完善;
(四)周边无污染源,具备生产无公害农产品的条件。
三、扶持范围
列入计划的设施种植园区内新建棚室用于蔬菜、花卉、食用菌、果树等生产的本区集体组织或个人,并对园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予以补贴。
四、补贴标准
(一)标准温室:按建筑面积每亩给予最高1000元补贴;
(二)大中冷棚:按建筑面积每亩给予最高500元补贴;
(三)基础设施:园区建设完成后,对达到标准的园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五、申报及验收
(一)以乡镇为单位于当年四月底前将设施种植园区项目申请书、现状图、规划图、土地流转合同、产品加工销售订单、无公害生产基地认证书以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报区农经委,经审批后备案。如在建设过程中,需对规划布局、建筑类型、建设地点作较大调整的,需上报变更计划。
(二)各乡镇在设施建设完工后,及时向区农经委提出验收申请。区农经委将组织财政、农业、农机、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六、资金管理
区财政于年底将扶持资金拨付到乡镇财政所,各乡镇要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户和专人管理,统一使用,及时兑现到农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区财政、农经委、农业局等部门将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财经纪律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七、本办法暂定三年(2005-2007年),如政策发生变化再行研究调整。
宝坻区农业经济委员会
二○○六年六月一日
主题词:农业 建设 办法 通知
(共印190份)
抄送:区委各部委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 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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