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原分配到乡镇企业城镇退役士兵实行养老保险费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
史运开  2007年08月02日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文件

 

宝坻政发〔200620


批转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对原分配到乡镇企业城镇退役士兵

        实行养老保险费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区人民政府同意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关于对原分配到乡镇企业城镇退役士兵实行养老保险费补助的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关于对原分配到乡镇企业城镇退役士兵

实行养老保险费补助的暂行规定

 1996-1999年,我区连续4年向乡镇企业分配城镇退役士兵。为妥善解决这部分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参照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退役士兵安置到私营企业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津劳调[1999]238号)的有关规定,经区长办公会议和区委书记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区财政按最基本缴费基数为其补助自分配年月顺延3年的养老保险费。现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补助范围

 经审核,凡未调入国有、集体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原乡镇企业城镇退役士兵(含已死亡的),均属这次养老保险费补助范围。

二、补助标准

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规定,1996-1999年原乡镇企业城镇退役士兵每人养老保险费补助标准分别为: 19968月分配的为1928元,19977月分配的为2122元,19987月分配的为2316元,19999月分配的为2934元。

三、补助程序

(一)已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城镇退役士兵,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档案、《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天津市城镇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到原分配乡镇、街道办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登记,由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统一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办理养老保险费补助手续。

(二)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城镇退役士兵,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档案和近期一张一寸免冠照片,到原分配乡镇、街道办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登记,由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统一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办理连续工龄审定、核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养老保险费补助等相关手续。愿意参保的城镇退役士兵,由乡镇、街道办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到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养老保险统筹手续。

(三)已死亡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其直系亲属(父或母)携带《户口簿》、身份证(指直系亲属)、退役士兵档案和乡镇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证明,到原分配乡镇、街道办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登记,由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统一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办理养老保险费补助手续。

四、具体问题

(一)此次养老保险费补助办法为区委、区政府最终解决方案,今后不再涉及其他任何问题。

(二)凡符合补助范围的城镇退役士兵,须在两个月内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办理补助手续,并签订《原乡镇企业城镇退役士兵养老保险费补助协议》,逾期不办理手续或拒不签订协议的视同放弃。

(三)各乡镇、街道办必须在两个月内完成城镇退役士兵养老保险费补助工作,并将档案统一移交区档案局进行管理。

(四)对弄虚作假骗取养老保险费补助的,一经发现,对有关人员要严肃处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五、组织领导

各乡镇、街道办要从维护全区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养老保险费补助工作的重要性;要明确一名领导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并由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和社会事务办公室具体负责落实,确保顺利完成。

六、本规定自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起执行。

              宝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七月十日

主题词民政 社会保障 士兵  通知

(共印36份)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7月1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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