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电镀污染源实施限期治理的通知
史运开  2007年08月02日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文件

宝坻政发〔200617


关于对电镀污染源实施限期治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排污企业:

为进一步改善我区环境质量,解决我区电镀业污染问题,实现电镀企业的清洁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国家七部委《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6]74号)要求,区政府决定,对10家不符合排放要求的电镀污染源企业实施限期治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坚持辖区负责制和隶属关系负责制的原则,督促有关电镀排污企业制定治理方案,完善治理设施,确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二、落实治理措施。所有限期治理的企业,都要按照环保要求落实相关治理措施。一要建设废水回用系统,实现生产废水零排放;同时对电镀车间地面进行防渗防腐处理。二要建设电镀污泥、废水处理污泥防渗、防雨淋暂存设施,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杜绝随意倾倒,避免造成二次污染。三要完善工艺废气采集、回收装置,实现工艺废气的喷淋净化,做到达标排放。

三、强化服务执法。区环保局要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将本通知精神下达到相关排污单位,并加强对被治理单位的政策指导和技术服务。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列入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排污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如期通过环保验收,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电镀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

四、搞好舆论监督。区环保局和广播电视局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大力宣传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精神,及时报道各污染源治理的进展情况,便于社会监督。对工作进展快、效果好的,给予表扬;对拒不治理、我行我素的,在依法处理的同时给予曝光。

附件:宝坻区电镀污染源限期治理企业名单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  污染  治理  通知

(共印190份)

抄送:区委各部委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

      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6月29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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