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史运开  2007年08月02日

 

200722日区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规范行政行为,促进区人民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津政发[200537号),制定本规则。

二、区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要求,依法履行政府职能,推进全区各项事业发展。

三、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勤奋工作,忠于职守,遵章守纪,廉洁从政,不负人民重托。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区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五、区人民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六、副区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常务副区长除分管工作外,同时协助区长负责区政府的日常工作,并在区长外出期间代行区长职责。

七、副区长在完成好分管工作的同时,还要关心全局工作,对于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区长报告;对于方针政策性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区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区长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区长商量决定。

八、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并向区长和分管副区长报告工作。

 

第三章  政府职能

 

九、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落实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努力加快经济发展步伐,壮大全区整体实力。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提高组织协调经济工作的能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优化经济结构,提高经济运行质量。

十一、加强市场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和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

十二、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和谐。建立健全各种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危机的能力。

十三、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决策机制

  

十四、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与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要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五、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重要政策措施、政府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等决策内容,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六、区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通过适当方式,征求相关部门、乡镇政府的意见;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公示、听证会等形式,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涉及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应征求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行政监督和督查

  

十七、区人民政府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执法检查,办理议案和建议;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向其通报工作,办理议案和提案,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八、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区人民政府负责所属部门工作的整体监督,并由法制、监察、审计等部门实施专项监督。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单位要认真整改。

十九、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对新闻媒体和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各部门要认真核实,及时查处。

二十、区人民政府设立专门的督查机构,督促各乡镇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按要求完成区政府部署的重要工作,督查情况向区长或副区长反馈。各单位应积极配合督查部门的工作,认真落实区政府领导作出的指示和要求,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一、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的重点是: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全区性工作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三)区政府领导作出指示的特别事项。

  

第六章 会议制度

         

二十二、区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制度。

二十三、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和列入政府序列的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决定和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二)传达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指示,通报国内外形势,协调各部门工作;

(三)讨论其他需要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两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二十四、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由区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三)讨论通过由区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四)讨论决定区政府管辖干部的任免、奖惩事项;

(五)讨论决定各乡镇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及派出机构请示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决定区政府贯彻市委、市政府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的措施、意见;

(七)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二十五、区长或受区长委托的副区长可召集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参加人员由召集人确定。

区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二十六、研究和处理涉及多位区长工作分工的问题,可召开区长协调会议,由区长或副区长提出,有关副区长出席,参加人员由提出人确定。

区长协调会议根据需要提前作出安排。

二十七、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征求区长、副区长和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报区长审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区政府领导签发。

二十八、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精简会议,提高会议质量,控制会议规模,提倡开短会、讲短话,注重实效。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需经分管副区长审查后报区长同意。

 

第七章  公文审批

 

二十九、各乡镇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及派出机构向区人民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天津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等规定,主题明确,文字简练,格式规范。

三十、区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和各乡镇政府向区政府请示报告的内容包括:每个年度的工作完成情况;区政府交办事项的完成情况;本部门职权以外需要区政府决定的事项。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在采取措施及时处置的同时,要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区政府报告。

三十一、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人民政府公文管理工作。各乡镇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必须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将公文送区政府办公室。除区政府领导特别交办的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三十二、各单位报送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按照区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对涉及两个以上区政府领导分管工作的公文,依次呈送分管领导审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

三十三、区政府领导审批请示性公文,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可圈阅表示阅知。签批公文应使用钢笔或毛笔。

三十四、区人民政府令、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和报告,由区长签发。以区政府名义向市级各部门商洽工作的函件,一般由分管副区长签发;特别重要的由区长签发。

三十五、区政府办公室可以代区人民政府行文。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包括转发文件),根据文件内容,由分管副区长签发,也可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三十六、控制发文范围,精简公文篇幅,提高公文质量。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应是涉及全区的重要决策、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作部署,以及需要各部门、各乡镇普遍执行或周知的重大事项。凡属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以部门名义或多部门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区政府批转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发。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的政策性文件,发文前应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把关。区政府制定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向市政府备案。

三十七、各乡镇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向区政府提交的请示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主办部门应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报区政府,不可将未经认真研究和协商的问题上交区政府。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如实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议,报区政府由分管副区长进行协调或裁定。

 

第八章  内事及外事活动

 

三十八、区政府领导到基层调研和检查工作,要轻车简从,一般不在基层用餐,不做宣传报道。

三十九、区政府领导除出席区委、区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外,一般不参加各乡镇、各部门安排的剪彩、庆典等活动。特殊情况确需区政府领导参加的,应事先报批。

四十、副区长外事出访,由区长批准后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区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正职领导外事出访,由主管副区长同意后,报区长批准并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安排出访应确属工作需要,从严控制出访时间。  

四十一、副区长离津出差或休假,应事先向区长请示,经同意后方可成行。

区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正职领导出差或休假,除按规定报批外,所在单位应将其外出时间、地点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报区政府办公室备案。

区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正职领导因公外出返回后,需向区政府主管领导汇报相关情况,重大问题向区长报告。

 

第九章  作风纪律

 

四十二、区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专业知识,深刻领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四十三、区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要特别注重体察社情民意,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

四十四、区政府领导同志要带头廉洁自律,率先垂范,严格遵守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关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同时约束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四十五、各乡镇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下列事项必须向区政府请示报告:

(一)制定和出台全区性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二)涉及较广的机构、编制、人事问题;

(三)大宗国有资产的处置;

(四)向市政府或市直部门请示报告的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

(五)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问题;

(六)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四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树立规范服务、从严治政的新风。对因推诿、扯皮等官僚作风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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